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 一、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
二、审批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自建或租借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要求具有房产证、消防合格证书。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除依照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提交材料: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5.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三来一补”企业还需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批准证。
四、办理程序: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将申请文件报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2.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1.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相关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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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匿名 时间:2010-1-9 来源:互联网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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